發布日期:2024-09-23
瀏覽量:
相對于美國的EB5投資來說,可能會有人覺得EB-1C的申請人并不多,那是因為要達到EB-1C條件的門檻和要求都不低,通常美國移民局拒絕EB-1C申請的原因有以下三點:一是認為EB-1C的申請人只是一線(基層級別)的主管,并不是一個具有管...
相對于美國的EB5投資來說,可能會有人覺得EB-1C的申請人并不多,那是因為要達到EB-1C條件的門檻和要求都不低,通常美國移民局拒絕EB-1C申請的原因有以下三點:
一是認為EB-1C的申請人只是一線(基層級別)的主管,并不是一個具有管理與執行能力的高管。
二是認為申請人提供的國內母公司,流水太少,以及員工數太少。一般母公司年營業額建議不少于每年300萬,員工數不少于7人。
三是認為美國子公司/分公司的規模太小,流水太少,員工人數太少。一般美國子公司營業額建議每年不少于50萬美金,一般美國本地的子公司員工數建議不少于6人。
當然,很多公司剛到美國發展一般是不會雇傭太多員工,所以申請人其實擔任高層的管理工作的同時也會擔任一線主管,但美國移民局只看到申請人是管理幾個員工,自然會認為該申請人只是一線的主管,所以根本的問題在于美國子公司/分公司的規模太小。所以我們建議盡量不用現成立的美國子公司,或者子公司規模不夠,就不用,找到具有現成跨國集團資源的美國律所或者中介機構,又省心又省時間。